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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地上房屋屬於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才可以享受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例如汪先生所有本市路竹區土地,於今年1月初向高雄市稅捐處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經查明有本人設立戶籍,且無出租、營業情形,但因土地上之房屋為其哥哥(旁系親屬)所有,依規定仍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提醒,為維護您的權益,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尚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於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當年度就能適用,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才可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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