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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反映曾透過高市稅處檢舉逃漏稅信箱,檢舉他人逃漏房屋稅,但時隔已久,為何稅捐處都還没通知他領取檢舉奬金?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鼓勵民眾檢舉不法之逃漏稅行為,對於檢舉事證明確,且稅捐機關依該事證查核有逃漏稅而予以補稅處罰,並經被檢舉人繳清罰鍰後,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應就每案罰鍰金額提撥20%發放奬金給檢舉人。但如果檢舉人為稅務人員、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抑或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舉發、經前述三種身分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舉發,及有參與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行為等,就不會發放奬金給檢舉人。

該處呼籲,為避免舉發逃漏稅之事後補正及行政查核過程之耗力費時,檢舉人必須詳述逃漏稅事實及提供具體事證,如經查明屬實並裁處罰鍰確定後,稅捐機關就會依上述規定,於被檢舉人繳清罰鍰後,通知檢舉人領取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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