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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臨櫃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時,常質疑為何該間房屋明明有其他人持分所有權人,為何所核發的稅籍證明卻只有列示出自己的名字和持分,其他持分人的資料怎麼不一起列示提供?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或辯護人、稅捐稽徵機關…等,應絕對保守秘密。也就是說,民眾若未取得其他持分人的委託授權文件,依規定僅能申請本人持分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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