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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民眾王先生來電詢問,牙醫診所開立10萬元的植牙收據,應由誰繳納印花稅,没繳會被罰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牙醫診所收取植牙等費用(非健保給付項目)所開立的收據,依印花稅法第7條規定,應由立據人(即診所)依收據上之金額按千分之四稅率貼用印花稅票;以王先生收到牙醫診所開立10萬元之植牙收據來說,應由診所貼用印花稅票400元(10萬元X4‰),若收據未貼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還會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的罰鍰。

該處進一步表示,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納稅人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除逃漏稅之處罰,但須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就補繳之稅款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提醒民眾,印花稅屬輕稅重罰之稅目,為避免印花稅票漏貼而被處罰鍰,可向所轄稅捐處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或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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