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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顧及低收入戶生活所需及減輕其稅負,低收入戶所有且未供出租或營業係供其自住之住宅房屋,比照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稅。但僅適用於低收入戶住宅,至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中低收入戶住宅房屋並不適用。

該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可檢具區公所核發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以減輕租稅負擔。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低收入戶申請減免在案之房屋,如經重新核定低收入戶資格且符合上述未供出租或營業之規定者,將依市府通報低收入戶核准列冊資料繼續免徵房屋稅,不須再重新提出申請;惟低收入戶資格如經主管機關註銷失效,嗣再經核准列冊者,則應重新申請房屋稅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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