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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6月23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39條,增訂非都市土地被徵收前免徵土增稅之規定,財政部會銜內政部於同年8月12日發布「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之需用土地人可據以認定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

    高雄市稅捐處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非都市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應符合3要件:一、供公共設施使用 (即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者) 。二、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民眾申報移轉供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若符合上開免稅要件,可檢附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惟日後該土地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將以其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為便利民眾了解相關內容,設置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移轉免稅專區(網址:https://kctax.gov.tw/DefPage/index.aspx?MenuID=920), 提供最新消息、免稅要件說明、申辦書表、宣導圖卡及常見問答等相關資訊,或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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