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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人因補稅金額過於龐大,無法一次繳清時,可向該處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藉以協助納稅人度過難關。

該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稅捐,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不能於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時,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每期以1個月計算,最多分36期,各期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處特別提醒,經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的稅單,若逾期繳納時,該處將就全部未繳清之稅款併計利息,發單通知納稅人一次全部繳清,因此申請分期繳納的納稅人,請務必如期繳納,避免喪失緩繳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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