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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表示他的農地被法院拍賣,還被課到高額土地增值稅,導致拍賣的價金不能多償還債務,但是他的土地一直都是做農業使用,有什麼方法可以不課稅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農業用地被拍賣時,因法拍屬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若拍定人為自然人,稅捐稽徵機關會通知債務人及拍定人,如果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條件,請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本市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於收到上開通知後,請儘速辦理,以免因逾期而不能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有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您撥打0800-726969免付費電話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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