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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邇來發現民眾因不諳法令或存有僥倖認知,將已使用過註銷痕跡不明顯之稅票揭下,另黏貼於其他契約書上,經人檢舉被查獲。

該處指出,按印花稅法第11條規定,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如違反規定,除追繳所逃漏印花稅外,還會依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該處特別呼籲,印花稅屬輕稅重罰,切勿投機取巧重複使用已註銷之印花稅票,以免被查獲而處以重罰,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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