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最近有一營造業者的會計小姐詢問,如果公司簽訂承攬合約忘了繳印花稅,會不會被處罰?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印花稅是憑證稅,凡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或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均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繳納印花稅,若未繳納或繳納不足額,除須補稅外,還會按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有短漏繳印花稅之情形,可主動向該處所屬分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只要是未經檢舉或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按郵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則其有關漏稅之處罰,一律免除。

稅捐處特別提醒,110年度印花稅檢查工作刻正進行中,請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各項應稅憑證及合約,如發現尚有未繳納印花稅之憑證,應於檢查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被查獲時遭受補稅處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