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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有民眾反映,因受新型冠狀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返臺,出境逾2年遭強制遷出戶籍,致地價稅無法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 ‰),權益受損該如何解決?

該處說明,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需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等要件,因此設籍部分,並不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於該地設籍為限,倘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亦可按2‰課徵;又如該地全戶遷出變空戶,則自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不會自當年就改課。

該處進一步解釋,假設民眾於109年7月2日被遷出戶籍地變空戶,該地當年度仍可適用2‰稅率課徵地價稅,而且只要在遷出戶籍之次年9月22日前,也就是110年9月22日前,將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之戶籍遷入該地,符合自住條件,並重新提出申請,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後,則110年地價稅仍可適用2‰稅率,民眾權益不會受到影響。

為有效預防疫情,儘量減少出入人多密閉空間,民眾想享地價稅優惠,可多加利用稅捐處貼心成立的「防疫資訊專區」 ( https://reurl.cc/K6ZE1p )線上服務,讓您安心防疫,免出門也能輕鬆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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