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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眾詢問目前屬於建廠期間,可否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於建廠期間或建廠完成後,只要檢附下列文件,無論自有自用或出租與興辦工業人使用,均得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10‰)課徵地價稅:

建廠期間:應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興辦工業人其他證明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

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及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文件上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建築物)。

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規定,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適用特別稅率而節省地價稅,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如果民眾仍然有其他疑問,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800-726-969 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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