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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眾電話詢問,自有土地供作道路使用,可否依法免徵地價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可免徵地價稅。但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係建築基地之一部分,不得免徵地價稅。

又財政部於109年1月21日發布釋令,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於核發使用執照後,才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且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符合上述要件的民眾,請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者,即可自當年度免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次年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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