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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針對已核准重購退還土增稅案件,於110年6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展開全面清查。

  該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買賣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者,可就其出售土地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稅,以減輕換屋而產生的土地增值稅負擔。另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由稽徵機關列管5年,列管期間內除不能再行移轉外,須繼續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即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立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情形。稅捐處針對上述列管期間之案件,每年會定期清查,倘查有移轉、供出租、營業使用或遷出戶籍之情形者,將追回原退還稅款。

    市稅處特別提醒民眾,列管土地若因繼承或自益信託移轉,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將以繼承人或受託人為列管對象,持續列管至5年期間屆滿為止。籲請納稅人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節稅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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