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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些民眾房屋拆除後,並未即時向稅捐機關申報,等到收到房屋稅單發現房子已經拆除還要繳稅,才提出申請,該房屋只能自申報當月起停止課稅,申請註銷稅籍前的房屋,仍應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拆除應於30日內向地方稅捐機關申報註銷稅籍,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在未重建完成前,即可准自當月份起停徵房屋稅。如逾期申報,除非納稅義務人能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才可溯及自實際拆除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否則只能自申請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影響權益甚大,請民眾務必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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