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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民眾反映,收到稅捐處於復查後所寄發的稅單,為何較復查前的金額增加﹖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稅法為保障納稅者權益,對於有徵課疑義之案件設有復查的救濟制度,而按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經依復查決定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後10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自該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藉此衡平因延緩徵收所生之損失。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申請復查之案件經復查決定應補繳稅款者,並非不須付出延緩稅捐繳納的代價,仍須按日加計利息徵收,所以也應審慎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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