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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李先生來電詢問,他於106年6月購買一筆免徵土增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當時公告土地現值為15,000元/平方公尺、前次移轉現值為94年6月8,000元/平方公尺,但該土地近期將檢討解編為住宅區,若日後移轉仍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嗎?

  高雄市稅捐處說明,市府為活化土地、保障民眾權益,近年就都市計畫進行專案通檢,針對「非必要性」都市計畫區「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解編;而經解編後之土地倘於日後移轉時,則無法比照公設保留地免徵土增稅,應依規定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增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增稅。以李先生的例子來說,假設其所有土地今年解編為住宅區後,於110年12月間出售,當期公告土地現值25,000元/平方公尺,則應以94年6月8,000元/平方公尺為前次移轉現值來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非以106年6月15,000元/平方公尺計算。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公設保留地解編後再移轉應課土地增值稅,但如有就該土地支付各項土地改良費用者,可依規定申請自漲價總數額中扣除;又如其為重劃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亦得減徵40%土地增值稅額。欲了解相關租稅資訊,可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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