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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以實貼方式繳納印花稅,憑證貼用印花稅票後,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畫押代替圖章,始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

該處進一步指出,採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除應貼足印花稅票外,應依法銷花才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未合法銷花者,一經查獲,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

該處提醒,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照規定註銷印花稅票,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如應稅憑證甚多,逐張貼用印花稅票及註銷不便,可以選擇申請按期彙總繳納或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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