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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書中併載設備之採購及安裝工程之概括承攬工程合約,該契約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按契約總金額之1‰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表示,簽訂買賣合約書時,內容實際僅為動產買賣,未載有收付安裝費用,且所載動產於移轉前已具有可使用程度,僅於交付時簡易之安裝以示擔保交易品質,該合約為買賣動產契據,每件僅需貼用印花稅12元。若能分別訂立買賣合約及承攬合約,所負擔的印花稅就能大幅減輕!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如所書立之應貼印花稅票金額較高,不便逐件貼花、銷花,請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申請帳號(https://net.tax.nat.gov.tw),經核准後,即可透過網路開立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即時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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