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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眾持地價稅稅單至稅處詢問,其房子是自己住,為什麼地價稅課徵一般用地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倘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應於當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轄稅捐機關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核課地價稅,逾期申請自次年期起適用,經稅捐機關核准自用住宅用地,日後如使用情形未變更免再申請。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適用條件如下:

  1.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 無出租、無營業之住宅用地。
  3. 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700平方公尺)。
  5.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6. 應於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自次年期起適用。

 該處貼心提醒,地價稅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10,累進稅率最高為千分之55,但合於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可按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二者差距極為可觀。如果民眾仍然有其他疑問,可撥打稅處服務電話0800-726-969 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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