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其名下一筆土地面積450平方公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收到本處核准函,為何僅同意300平方公尺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餘面積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該處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同一納稅義務人名下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土地,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可享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優惠。本案屬都市土地,依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核准面積已達上限300平方公尺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超限部分150平方公尺,只能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提醒您,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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