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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慈善機構的陳先生詢問,基金會持有的房屋已申請減免了,為何今年仍收到稅單?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照房屋稅條例規定,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免徵房屋稅。該基金會符合上述規定,可以免徵房屋稅。但因為基金會取得該房屋後,未即時申請減免,經輔導後才提出申請,依規定應自申請之當月份起減免,申請日以前月份,仍要課稅,因此該基金會會收到申請前月份之稅單。

該處提醒,房屋稅條例第15條有多項可申請免徵或減半徵收房屋稅情況。納稅義務人可自行檢視有無適用減免規定,儘早申請。如對所持有房屋,是否可適用減免規定尚有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726-969,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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