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陳有一輛十幾年的小客車,因為未按時驗車,車牌在107年2月時已被註銷,最近想要出遠門,於是直接開車到監理所辦理重新領牌,結果在去監理所路程中被警察開了紅單並查扣牌照,補稅加罰鍰共繳了幾萬元,實在冤枉。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牌照被註銷的車輛行駛公共道路,已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雖是為了到監理所重領牌照,才會在去監理所路程中被警察開單舉發,但現行稅法就此種情形並無免罰規定,仍須依法補稅處罰。

該處進一步說明,倘車輛牌照被註銷後,有復駛需要時,請參考下列三步驟辦理重新領牌:

  1. 帶被註銷的號牌到監理機關辦理繳牌及清欠。
  2. 向監理機關申領臨時牌照。
  3. 申領臨時牌照後,再開車到監理機關辦理驗車重新領牌。

該處貼心提醒,車牌被註銷的車輛需要復駛時,千萬不要直接把車子開上道路,以免違規受罰致荷包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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