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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司法院108年7月5日釋字第779號解釋意旨,財政部於109年9月9日預告土地稅法修法草案,增訂供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於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以符合租稅公平原則。

高雄市稅捐處說明,釋字第779號解釋指出,都市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而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其移轉須課徵土地增值稅,不符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應於2年內完成修法;故財政部近日預告修正土地稅法第39條,定明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無論已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在未修法完成前申報之非都市土地公共設施用地移轉案件,請先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使之成為未核課確定案件,俟修法完成後,才可依據新法規定辦理退稅,如未申請復查,就屬於核課確定之案件,日後將無法適用新法辦理退稅,籲請民眾注意自身的權益。另為便利民眾了解相關內容,該處已設置司法院釋字第779號專區(網址:https://bit.ly/34rGgww) 提供修法最新消息、復查申請書、宣導動畫及問答Q&A等服務資訊,或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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