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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確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視為農地案件是否繼續作農業使用,將自109年8月起展開全面清查作業。

市稅處說明,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移轉時如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證明文件,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土地所有權人於其持有期間內必須作農業使用,若經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依限期改善,或雖在規定期限內改善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形者,則再移轉時,即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提醒民眾,列管土地如經查獲未作農業使用,務請土地所有權人依所定期限恢復作農業使用,並且不應再有未作農用之違規情形,以免喪失未來移轉時享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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