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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09年房屋稅開徵期間自109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末日適逢假日,順延至6月1日),納稅義務人收到房屋稅繳款書後,記得先檢視繳款書上的納稅義務人名稱、課稅房屋坐落地址及課稅情形等資料,確認無誤後再行繳納。
市稅處進一步說明,根據往年經驗,有少數民眾新購自住使用房屋,購屋申報契稅時,未填寫附聯同時申報新購房屋使用狀況,也未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房屋移轉之日起30日內向該處申報使用情形,直到收到房屋稅繳款書後才發現房屋稅以較高稅率課徵,因此,請納稅義務人詳細檢視房屋稅繳款書上所載課稅內容是否正確,如有疑問可撥打稅單收據聯右下角的查詢電話洽詢,均有專人為民眾服務。
市稅處特別提醒,房屋稅係按月課徵,並依實際使用情形按適用稅率計算,納稅義務人所有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分處提出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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