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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眾電話詢問:8月底前剛拍定1筆土地,法院已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離8月底沒幾天了,是不是可以等到9月1日以後再登記,就不用繳納今年的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係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該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就是當年度納稅義務人,應繳納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但因法院拍賣土地,如拍定人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在8月31日以前者,該年度地價稅應向拍定人徵收,並不以是否在地政辦妥產權登記為要件。

該處進一步說明,強制執行法第98條明定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並不以登記為要件。因此,自權利移轉證書核發之日起,拍定人則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縱使刻意延遲至9月1日以後再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仍不應繳納當年度的地價稅。

提醒您,如果拍賣取得之土地打算作為自用住宅使用,應將戶籍遷入,並於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前) 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以減輕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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