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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反映,車輛已遭失竊,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為何事後仍收到當年度的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該處說明,車輛失竊向警察機關報案,並憑報案證明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後,其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失竊前1日止,如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計徵至報案前1日止。

該處特別提醒,車輛失竊若已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手續,如已尋獲,請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驗車重新領牌並自重領日起恢復課稅,否則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須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處2倍以下罰鍰,那可就得不償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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