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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宗親會的土地專供祭祀祖先的宗祠使用,是否可以申請減免地價稅?

該處說明,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醫院、捐血機構、社會救濟慈善及其他為促進公眾利益,不以營利為目的,且不以同業、同鄉、同學、宗親成員或其他特定之人等為主要受益對象之事業,其本身事業用地,全免。但為促進公眾利益之事業,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免徵者外,其餘應以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且其用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另財政部73年10月27日台財稅第61979號函:「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基地與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5款及第9款規定不合。」

本案土地登記為宗親會所有,且專供其宗親會成員祭祀祖先之基地,與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5款規定不合,無免徵地價稅之適用,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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