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接獲民眾洽詢:「在市場販賣蔬菜,如將營業商號登記在自己家中,會不會影響住家的房屋稅額?」

該處說明,果菜、肉販、流動攤販等營業人,如僅將營業商號登記於該址,而實際營業處所在果菜市場、消費市場並未使用該房屋,且該房屋未供其他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者,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如該房屋有部分空間堆置其販售之貨物,則該部分不屬於住家用範圍,必須依據實際使用面積(且最低不得少於該樓層面積的六分之一),分別按營業用及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