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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上有老舊房屋且房屋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未設立房屋稅籍,日後出售坐落土地時恐影響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處進一步說明,有些未辦建物保存登記的老舊房屋所有人,認為房屋屋齡已高且房屋現值很低,即使設立房屋稅籍也繳不到房屋稅,貪圖方便不加理會,一旦日後要出售土地時,為了可以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才趕忙補申請設立房屋稅籍。屆時房屋所有人若無法提供房屋建造完成日期之相關證明,則只能以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日為準,故在房屋建造完成之日未滿1年且設籍後房屋評定現值又低於土地公告現值的十分之一情形下,便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民眾只能等待設籍滿1年後再來移轉土地囉!該處再次提醒民眾,未辦理建物保存登記的老舊房屋,如尚未設立房屋稅籍,應及早向稅捐處申辦,以免日後土地出售時無法即時適用到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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