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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為地方稅目,每月開徵一次,代徵人按規定於每月1日至10日期限內繳納者,給予1%獎勵金,逾期繳納,不得扣除獎勵金,並應加徵滯納金。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民眾若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歡迎撥打07-7410141分機242~247洽詢消費稅科,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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