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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高雄市政府為推動綠能科技產業發展,以削減空氣汙染物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依據106年12月6日總統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條文,同意設籍本市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機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免徵期間如下:
   

電動汽車延長自107年1月6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高雄市政府已在高雄市使用牌照稅徵收自治條例中訂立電動汽車免稅規定,並於107年3月22日公告,對本市電動機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希望藉由延長擴大租稅優惠,鼓勵市民選購電動汽、機車,營造健康舒適的家園環境,有助高雄市達成低碳城市之目標。
   

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請撥該處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如欲申辦各項地方稅捐業務,請多加利用該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省時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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