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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民眾洽詢,房子為姐姐的,土地是妹妹的,土地是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應提出申請且符合下列條件經核准才能適用:
1.自用房屋並辦竣戶籍:地上房屋需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包括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子女、孫子女等)所有並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3.一處限制: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4.面積限制: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非都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

 

以本件案例來說,房子為姐姐的,土地為妹妹的,姐妹關係為旁系,不屬直系親屬,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提醒,地價稅優惠稅率為千分之二,一般稅率為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相差4倍以上,若符合以上條件,請務必於地價稅開徵前40天(即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始可適用,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也可利用稅處網路(網址:https://www.kctax.gov.tw)線上申辦,省時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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