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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陳小姐詢問,她戶籍遷出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但他棟房屋供成年兒子居住,兒子戶籍亦在該址,為何亦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該處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經查陳君持有供成年兒子居住之房屋土地,無出租營業,兒子戶籍設籍該址,惟陳君未提出申請,因其未提出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申請,故陳君持有該土地,仍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為保障自身權益,持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請記得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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