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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詢問為何其所有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仍要繳地價稅?該處指出,該筆土地雖無償供公眾通行,但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依規定無法免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依建築法第11條規定,「法定空地」為建築基地法定應留設空地之面積,屬於建築基地之一部分,主要目的係為維持建築物通風採光,預防建築物過度密集,並有助於景觀視野及消防功能,故建築房屋依建築法令規定,均應留設一定比率之空地,並為申請建築獲准之必要條件,其利益原即歸屬建築物所有人,縱供公眾通行,仍與單純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有別,故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條但書乃將其排除於減免地價稅範圍外。
  

該處提醒土地所有權人,類此無償供公眾通行,但屬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以減輕地價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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