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106年6月1日起5個月內,將針對已核准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管制案件,展開清查作業。
  

該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2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以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夠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以減輕因換屋而產生的土地增值稅負擔。
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出售另購之土地或轉作其他用途,逃漏土地增值稅,此類案件核准退稅後,稅捐稽徵機關均依規定管制,管制期間自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在該期間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即追繳原退還稅款。因此,免追補稅款關鍵在於管制期間不得移轉該土地,並持續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所謂自用住宅用地則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立戶籍登記,且不能改作營業或出租等其他用途使用。
   

該處提醒民眾,若土地所有權人於管制期間內死亡,將以繼承人為列管對象,持續列管至五年期間屆滿為止。因此,籲請納稅人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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