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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本市原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為減少民眾租稅負擔,自106年起提高免徵房屋稅之住家房屋現值為10萬5千元。

該處說明,如有符合新免徵規定之房屋,民眾無需提出申請,稅捐處已以平信寄發告知函通知納稅義務人並主動辦理免徵房屋稅,民眾亦可自行檢視105年房屋稅繳款書查看房屋現值是否已低於10萬5千元或電洽稅單經辦人查詢。

該處進一步說明,若有房屋供非住家使用(營業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等)之部分,該部分仍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其餘住家用部分適用免徵房屋稅,另原符合免徵標準,如有增、改建致房屋現值逾10萬5千元者,應予恢復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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