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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許先生詢問,他和太太分別所有土地,原均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現使用情形未變更,他和太太戶籍亦設在原址,為何收到公文要將他所有土地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該處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又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查許君所有土地,原有許君及成年子女設立戶籍,許君配偶土地為許君配偶設立戶籍,故2處均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現成年子女已於105年10月戶籍遷出,不符前開規定,且該地地價較低,故許君土地於106年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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