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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依法限制或不能建築、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土地。(2)非都市土地編定為甲、乙、丙種建築、礦業、窯業、遊憩、殯葬用地等非農業用地土地,於75年6月29日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且符合使用管制規定者。土地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畜禽)舍、倉儲設備、曬(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只要在106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符合規定,稽徵機關即可據以課徵田賦。

該處進一步表示,非都市土地編定為農牧、林業、養殖、鹽業、水利、生態保護、國土保安用地等土地,係屬於農業用地,依法供作上述使用不必向區公所申請,逕向土地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課徵田賦申請,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提醒您!田賦目前屬於停徵狀態,相當於免繳稅,減少1份支出就是為家中增加1份收入,記得趕快提出申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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