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政府機關於政府電子採購網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核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徵免印花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電子化採購機制簽訂之電子契約,如採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納稅者,應列印電子契約以貼用印花稅票並完成銷花,或至各稅捐分處申請開立繳款書繳納之;又公私營事業組織得報經該處或轄屬分處核准後,採彙總繳納方式總繳,亦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 (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印花稅大額憑證總繳帳號,經核准後可自行至該系統開立繳款書繳納。
  

該處呼籲,業經採用電子化採購機制簽訂電子契約之得標廠商,應儘速檢視該等契約應否繳納印花稅,如需繳納,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俾免受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