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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位王小姐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至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補發稅單時發現其所持有房屋原供倉庫使用,但已於104年12月收回自住且符合自住房屋全國合計三戶以內之規定,却未向該處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平白損失更多稅金。

該處表示,房屋稅是按月計算課徵,您的房屋若有使用情形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處申報,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稅率分為營業用稅率3%、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自住用住家稅率1.2%、非自住用住家稅率1.5%。以王小姐為例,房屋原供倉庫使用時,房屋稅率是3%,後來收回自住,應儘快向當地稅捐處申報使用情形變更為住家,房屋稅率是1.2%。否則房屋稅持續按營業用稅率課徵,將增加負擔1.8%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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