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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將所有2筆土地合併後出售,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並不屬於自住房屋的座落基地,是無法准予適用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除需符合辦竣戶籍登記及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規定外,尚需以該自用住宅坐落之基地為適用範圍,土地所有權人原自用住宅僅坐落於1筆土地上,嗣後買入相鄰土地1筆,再將2筆土地合併後出售,2筆土地雖合併,惟後購入之相鄰土地原不屬於建物坐落基地,該部分面積自不宜併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認定課稅,依規定應按一般用地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處亦呼籲土地所有權人,於移轉土地所有權時,可先至稅捐處詢問適用優惠稅率相關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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