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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網路咖啡店,科技廣場、電腦公司、網際網路資訊社等業者,於營業場所內擺設具有電玩遊戲軟體之電腦機台供人娛樂並收費,因其具有娛樂性質,應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

該處進一步表示,娛樂設施提供者即為娛樂稅代徵人,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前向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依法會被處以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未代徵之娛樂稅,除要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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