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誤認為,持有同一基地座落之房屋、土地,若房屋已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土地也應該是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而未及時向所屬稅捐處提出申請,等收到地價稅單時,才發現是以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一般用地稅率與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稅額相差4倍,白白喪失節稅權益。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稅及地價稅自住核定要件不同,房屋稅是以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作為課稅依據,而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除須具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須於該地上建物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情形等條件外,尚有面積及1處之限制,是以,房屋已核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並不代表地價稅也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如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條件,請於9月22日(地價稅開徵前40日)以前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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