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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稅捐處執行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查有少部分自用住宅用地設籍人死亡或戶籍遷出後,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而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及補徵差額地價稅之情形。

該處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納稅人所有自用住宅用地若無本人、配偶或符合條件之親屬設立戶籍,就會被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並補徵差額地價稅。

該處提醒納稅人,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時,請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轄稅捐分處申請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以免一經發現,除應追補稅款外還有可能被處3倍以下罰鍰。

嗣後該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也要重新於當年度9月22日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核准,當年度就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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