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很多車主因為車輛老舊、故障不再使用而停放在住家附近的巷道,以為沒有行駛在道路上就不需繳納使用牌照稅,因此使用牌照稅積欠不繳,之後接到稅捐機關通知,除了補稅外,還要多繳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直呼划不來。還有汽車因為逾期未辦理定期檢驗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後,停放在停車格被查獲,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而有關「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規定,泛指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也就是車輛雖然停放在公路、街道、巷弄、停車格等,也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一種型態。

該處提醒車主,如果車子短時間不使用,可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使用牌照稅就計徵至報停前1日,日後想要恢復使用只要至監理機關申請復駛即可;而牌照被註銷的車輛應重新驗車領牌後再使用。並請檢視您的愛車(汽車及151立方公分以上機車)各年度使用牌照稅是否已繳清,若尚未繳納,請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或各監理所申請補單,繳清後再上路使用,欠稅及已報停、繳銷或逾檢註銷車輛切勿使用公共道路,以免遭查獲被補稅處罰,造成荷包大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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