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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處詢問,因個人家庭因素欲將戶籍遷往他處,實際上仍居住在原地,其持有之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是否會受影響?


該處說明,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民眾如將戶籍遷往他處,雖實際上仍居住在原地,還是會喪失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的資格,甚而遭稅處補徵差額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民眾喪失地價稅優惠稅率資格的原因,大致可歸類為以下幾種:1.戶籍遷出。2.原設籍人往生後並無符合規定之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3.設籍人為兄弟姊妹(旁系血親)。4.房屋非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5.房屋供營業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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