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稅處說明,一般民眾常誤認為房屋只要供自己居住使用,土地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其實不然,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優惠稅率,不僅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更須向所在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才能適用,因此,納稅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亦即9月22日) 前向土地所在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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