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來電詢問,移轉農業用地檢附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所載之所有權人與土地謄本不同,但證明書的有效期限仍在6個月內,為何不能使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該證明書雖明定有效期限為6個月,但再移轉時其時點及權利主體不同,應另行申請證明書。所以土地移轉申請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土地的所有權人和原來的農用證明書上所載之所有權人不同,縱使農用證明書還在6個月的有效期限內,仍然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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